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017号 原告: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山西畅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