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8188号
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武兴**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罗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雨,系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长帅,系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住所地:**京市**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号**京地坛体育大厦**层**006。
法定代表人:戴元永。
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