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英域成语言培训(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5148号
原告: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7层731。
法定代表人:戴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MELISSA YIN-YIN
LAM。
原告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37 72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 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与被告签订《EF英语培训学校录音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录音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全部设备,但被告至今仍拖欠37 725元合同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原告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1173室,但其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7层731。被告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901室。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EF英语培训学校录音设备采购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