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5145号
原告: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1173室。
法定代表人:戴元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7号楼北京华联常营购物中心F3层F3-53。
经营者:李晓莺。
原告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过其核实,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海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