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恒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湖南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签收本案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恒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飞扬路以北(飞羊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20元,减半收取356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80元,由****璟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