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执异50号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之规定,异议人提交证据证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除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情形外,不能冻结,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双方之间因支付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产生纠纷,异议人请求对该账户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该保全案件过程中冻结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因冻结的该账户系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的农民工代发工资专户,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家银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阿 魁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