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执异109号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与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聚宏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易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帐户为2409010629200XXXXXX进行冻结。异议人易广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帐户2409010629200XXXXXX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黔0521执异50号裁定书,裁定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易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帐户为2409010629200XXXXXX的冻结措施。聚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黔05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异5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异议人提出的2409010629200XXXXXX帐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请求解除冻结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帐户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专项用于支付所做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功能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工资专户,在由专户将工资发放至施工企业招用的每一位农民工,其目的是使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本案中,涉案帐号2409010629200XXXXXX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收到转款共计9069820元,转出款项共计6700000元,虽然摘要备注为工资,但易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转入金额与转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致,不足以证明该专户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易广公司提出“涉案帐户下设有一代发工资帐户2409090811968XXXXXX,代发帐户收到涉案帐户的转帐后,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涉案帐户向2409090811968XXXXXX帐户共计转出6618447.50元,该帐户又向涉案帐户共计转入1833660元,即涉案帐户最终向2409090811968XXXXXX帐户共计转出4784787.50元。而易广公司提供的贵州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德浩瑞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杰晨劳务有限公司、黔西南遥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资共计62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涉案帐户与2409090811968XXXXXX帐户及发放工资数额明显不符,对此,易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数额不符的原因。 三是证明涉案帐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主体不适格。证明涉案帐户的主体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易广公司提供的兴义市人民政府黄草街道办事处的说明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涉案帐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聚宏公司诉易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聚宏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易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帐户为2409010629200XXXXXX进行冻结。异议人易广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帐户2409010629200XXXXXX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黔0521执异50号裁定书,裁定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易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帐户为2409010629200XXXXXX的冻结措施。聚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黔05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异5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另查明,易广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帐户所涉及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发包方为易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调取的2409010629200XXXXXX帐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2020年6月3日-2021年6月24日),显示2409010629200XXXXXX帐户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共收到易辰置业有限公司6次转帐,金额共计686616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收到2409090811968XXXXXX帐户共计转入183366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其另一帐户转入的37000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该帐户于2020年12月16日向杨正刚等16人转帐共计81552.5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向2409090811968XXXXXX帐户共计转出6618447.5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行开设的2409010629200XXXXXX帐户是否为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
驳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李成建
书记员 王志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