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民辖终22号
上诉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8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817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沥青混泥土面层施工合同》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为法律适用错误,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对仲裁委员会却有明确的约定,应由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已经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相关的仲裁条款,并且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除一审法院管辖,由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沥青混泥土面层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或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应属无效,上诉人主张应由六盘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芳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