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执复112号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与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聚宏公司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简称大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保全案件过程中,易广公司向大方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大方法院作出(2021)黔052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易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桔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24×××81的冻结措施。聚宏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21)黔05执复40号执行裁定,发回大方法院重新审查。大方法院经重新审查,作出(2021)黔052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驳回易广公司的异议请求。易广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广公司向大方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称,聚宏公司诉易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中,聚宏公司向大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大方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在执行保全案件过程中冻结易广公司在工行兴义桔山支行24×××81账户。该账户系易广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易广公司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返岗受限。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易广公司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大方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易广集团尾号648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说明书》一份,工行兴义桔山支行出具的《证明》一份;银行回单六份,《企业代收付协议信息》一份,《支付申请表》九份、《付款申请》九份,《委托支付申请书》九份,《收条》九份,《承诺》九份,《农民工资明细表》九份,《单位代理业务回盘明细清单》(银行流水)3份,易广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的申请书一份;银行存款对账单一份(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31日);(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大方法院查明,聚宏公司诉易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聚宏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大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大方法院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易广公司在工行兴义桔山支行账户为24×××81进行冻结。易广公司向大方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账户24×××81的冻结,大方法院受理后作出(2021)黔0521执异50号裁定书,裁定解除(2021)黔0521执保50号案件中易广公司在工行兴义桔山支行账户为24×××81的冻结措施。聚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5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大方法院(2021)黔0521执异50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另查明,易广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账户所涉及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发包方为易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易广公司。大方法院依法调取的24×××81账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2020年6月3日-2021年6月24日),显示24×××81账户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共收到易辰置业有限公司6次转账,金额共计686616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0年12月18日、12月31日收到24×××46账户共计转入183366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其另一账户转入的37000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该账户于2020年12月16日向杨正刚等16人转账共计81552.5元,摘要备注为工资;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向24×××46账户共计转出6618447.50元,摘要备注为工资。
大方法院认为,对于易广公司提出的24×××8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求解除冻结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大方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是涉案账户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专项用于支付所做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功能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工资专户,再由专户将工资发放至施工企业招用的每一位农民工,其目的是使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本案中,涉案账号24×××81历史明细清单显示,收到转款共计9069820元,转出款项共计6700000元,虽然摘要备注为工资,但易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转入金额与转出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一致,不足以证明该专户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易广公司提出“涉案账户下设有一代发工资账户24×××46,代发账户收到涉案账户的转账后,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涉案账户向24×××46账户共计转出6618447.50元,该账户又向涉案账户共计转入1833660元,即涉案账户最终向24×××46账户共计转出4784787.50元。而易广公司提供的贵州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市安建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德浩瑞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杰晨劳务有限公司、黔西南遥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资共计62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涉案账户与24×××46账户及发放工资数额明显不符,对此,易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数额不符的原因。 三是证明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主体不适格。证明涉案账户的主体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易广公司提供的兴义市人民政府黄草街道办事处的说明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 综上,大方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2021)黔052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驳回易广公司的异议请求。 易广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大方法院(2021)黔052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解除易广公司在工行兴义桔山支行账号为24×××81的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1、涉案账户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根据涉案账户的计算机信息操作程序的设置特征,该账户无法直接操作批量发放农民工工资,才设置了发放工资的代发户24×××46,就此,开户的金融机构已经特别说明,易广公司提交的代发户流水论证了涉案账户汇入代发户的资金均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大方法院也是认可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案账户依法不应被冻结。2、根据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显示,涉案账户向代发户共计转入6618447.50元,根据代发户流水显示,代发户实发放工资数额为6618447.50元,与涉案账户转入代发户的金额完全一致,即涉案账户转入代发户的所有资金确实仅用于专项发放农民工工资。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账户开立的直接操作主体、账户使用过程中最直接的监督主体,其完全有资格对银行账户的性质及用途作出说明,原裁定声称只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定性账户性质,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金融机构作为账户的开立直接操作主体与账户使用过程中最直接的监督主体,其出具的证明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4、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涉案账户2020年6月1日到2021年5月31日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涉案账户转入代发户共计6618447.50元,而并非4784787.50元,代发户未曾向涉案账户转过1833660元,原裁定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5、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冻结的规定具有绝对性,没有例外条件。禁止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仅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安全,更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专户今后的正常顺利利用于发农民工工资。现因涉案账户被冻结,加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不能另外再开立专户,导致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已导致农民工讨薪矛盾聚集,对此易广公司提交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已说明。 为证明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易广公司向本院提交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易广集团尾号648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说明》。
本院认为,2020年6月3日,易广公司在工行兴义桔山支行开立24×××81账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该账户为专用账户;2021年1月22日,易辰置业有限公司与易广公司、工行兴义桔山支行签订的《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载明该账户为兴义市金州新天地小区?天禧建设项目工程人工费用支付专用账户;2021年5月19日,兴义市人民政府黄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易广集团648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说明》载明涉案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2021年9月30日,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易广集团尾号6481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说明》载明涉案账户是金州新天地小区?天禧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工行兴义桔山支行2021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易广公司在该行开立有一农民工代发工资专用账户24×××81,同时有一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24×××46;工行兴义桔山支行2021年6月10日出具的《关于未载有收款账户户名及出账银行账号的说明》载明易广公司在该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代发户24×××46对应的代理业务编号为240906027;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31日)显示易广公司24×××81账户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向其名下24×××46账户共转账了6次,转账金额共计6618447.5元,摘要中备注为工资;工行兴义桔山支行出具的易广公司24×××46账户明细记录显示,该账户代理业务编号为240906027的实处理金额为6618447.5元。即涉案账户向24×××46账户转账的金额与24×××46账户代理业务编号为240906027的实处理金额相吻合。大方法院(2021)黔052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24×××46账户向涉案账户共计转入1833660元,该事实认定错误,该1833660元实为易辰置业有限公司所转入,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易广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撤销对涉案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聚宏公司与易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中聚宏公司向大方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大方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在2925583.15元限额内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大方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在2925583.15元限额内冻结被保全人易广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经银行反馈,冻结到易广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498713.46元,其中,大方法院在2021年2月19日冻结易广公司账号为24×××81的银行账户资金为176036.88元。 另查明,易广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账户所涉及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发包方为易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为易广公司。易广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2月31日),显示24×××81账户共收到易辰置业有限公司6次转账,金额共计6833160元。易广公司24×××81账户于2020年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31日,向其名下账户24×××46分别转账6次,转账金额共计6618447.5元,摘要备注为工资。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易广公司24×××81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建忠 审 判 员 宗慧娟 审 判 员 陈 恒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