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执456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白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827762154。
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1315XX。
法定代表人:刘仁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955,347.8元,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1,953.4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1,977,301.2元,交纳本案执行费后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56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