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997号
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白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827762154。
法定代表人: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鑫,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艺路139号6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182716。
法定代表人:彭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鑫,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寅杰,系该司员工。
第三人:福建骏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兴屿路南A-1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1G3A1J。
法定代表人:石枝平。
第三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南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85655064J。、
法定代表人:刘关文。
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人福建骏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聚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