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予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天宝鼎小商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博予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1160号

原告:安徽***小商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678号金牛小区16#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8004076R(1-1)。

法定代表人:赵世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维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博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12#商住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OFJB3E。

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小商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予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小商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安徽***小商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张艺审判员张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