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禹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禹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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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1民初3430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禹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长阳镇昊天北大街15号1幢3层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831385X9。
法定代表人:阮树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禹佳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