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6民初35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2日,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上九路丹江国际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092539694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2号楼18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2866220X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淅川麒源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