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执61号
申请人中建山河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市野川镇人民政府仲裁费执行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晋仲调字2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平市野川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仲裁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平市野川镇人民政府主动向本院缴纳1534元(包含执行费50元),我院已将仲裁费1484元退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晋仲裁字215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仲裁费部分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