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

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27民初592号
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57082475。
法定代表人:张会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喜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豫CY8**挂车,该车价值46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挂车一辆,车牌号为豫CY8**挂,2018年登记在原告名下。2018年7月26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挂车开走,停放在洛阳市宜阳县南环路源谊矿业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原告知道后,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车辆,被告拒不返还。
被告***辩称,该车是我哥和宋俊峰合伙买的车,挂靠在原告公司了,我哥是实际车主。我嫂子委托我将车开走的,我不应当返还车辆。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应当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1日宋俊峰向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借款购买了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一辆,挂靠在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行驶证均显示所有人为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宋俊峰向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借款,王彦希为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后因王彦希死亡,王彦希家属与宋俊峰之间发生纠纷,***未经原告同意将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开走,停放至洛阳市宜阳县南环路源谊矿业有限公司停车场内存放。原告前去开车,受到阻挠。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宋俊峰经洛阳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宋俊峰欠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和违约金合计46350元,宋俊峰同意将其出资购买并挂靠于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的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抵偿给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215号调解书、挂靠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所有人。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原实际车主为宋俊峰,其已经将该车抵偿给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现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辩称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是其哥哥王彦希与宋俊峰合伙出资购买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受其嫂子委托将车开走,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其为直接侵权人,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返还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豫CY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返还给原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留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贝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