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5民初1663号
原告:符**,男,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86年3月28日,住宣恩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
法定代表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德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57082475。
法定代表人:张会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