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2749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发展路州天源建材有限公司办公楼3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西自治州金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