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续 行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3)鲁09执保87号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你方的续行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鲁09民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续行保全被申请人××、××以下财产: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安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工行山东省泰安高新支行××银行账号、兴业银行泰安分行××银行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安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浦发银行泰安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支行××银行账号、兴业银行泰安分行××银行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泰安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中国银行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中国银行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银行账号、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银行账号。 四、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银行账号。 五、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工行山东省泰安高新支行××银行账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