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02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
经营者***。
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顺昌,经理。
关于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区华星石油钻具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350000元、违约金利息119000元、执行费69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起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登记,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回案款元,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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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宁伟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