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冀06执104号
关于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仲裁委员会(2018)邢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玉杰名下6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李玉杰名下牌照号为冀F×××××路虎牌、冀F×××××福田牌汽车2辆。现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李玉杰一次性支付其348755元,不再追究其剩余款项,本案视为执行完毕。现李玉杰已将案件款348755元汇入本院指定银行账户,并通过本院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邢台仲裁委员会(2018)邢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并申请本院对邢台仲裁委员会(2018)邢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作结案处理,被执行人李玉杰已交纳了申请执行费4981.32元。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邢台仲裁委员会(2018)邢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