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5民初914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冀1125民初914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张占峰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