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5民初91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974元,减半收取114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6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