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130号
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吕公堡后李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99566952W。
法定代表人王景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蠡县城建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5677377643A。
法定代表人:将顺昌,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天增,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蠡县。
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张天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87元,由原告**市赛特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亚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亚婧
书 记 员 邵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