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76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15层2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95107Y。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蓝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远东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蓝狐公司(含蓝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蓝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