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106民初6158号
原告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狐照明公司”)与被告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狐照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戚玉卿、被告云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灯光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合同权利义务,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合同解除后,云罡公司是否应承担蓝狐照明公司的相关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此,云罡公司抗辩蓝狐照明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安装灯具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本院认为,根据《灯光工程合同》约定内容,若2018年5月30日前云罡公司仍未组织验收,应视为最终验收合格。因云罡公司并未提交蓝狐照明公司逾期完工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逾期验收的抗辩证据,故应认定蓝狐照明公司承接的灯光工程已于2018年5月30日验收合格。蓝狐照明公司基于合同应承担制作、安装灯具的主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云罡公司抗辩蓝狐照明公司提供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云罡公司提出愿意在合同解除后,云罡公司退还灯具、蓝狐照明公司退还货款的意见。云罡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蓝狐照明公司发出的《灯光整改的通知》,仅是对安装完成后存在的安装位置不齐、灯具更换提出的书面意见,蓝狐照明公司未按约履行保修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直接产生云罡公司有权拆除全部安装灯具的法律后果。同时,因蓝狐照明公司是根据云罡公司要求定制、安装灯具,该批货物具有专属性,即不具备返还再利用的价值,故对于云罡公司提出合同解除后,愿意返还灯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蓝狐照明公司主张云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价款作为弥补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蓝狐照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制作、安装灯具的主合同义务,合同不宜解除,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蓝狐照明公司在收到云罡公司整改通知后,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蓝狐照明公司在主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已明确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保修义务。按照《灯光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构成,包括维修养护,质保金为16,250元等内容,合同解除后,由于蓝狐照明公司不再维修养护的费用,不应计入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的损失范围。除此之外,合同还明确约定了税金作为合同总价一部分,因合同解除,蓝狐照明公司在案涉合同应收款项的税金成本相应减少。 综上,根据合同性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参照云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62,500元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合同解除后,云罡公司按照合同应付工程款应赔偿蓝狐照明公司的损失13万元;蓝狐照明公司超出此部分的损失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蓝狐照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由于本院已按双方当事人一致意见判定合同解除,蓝狐照明公司再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计算违约金,与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8日,蓝狐照明公司(乙方)与云罡公司(甲方)签订《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以下简称“灯光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对“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项目灯光及辅材采购、生产、安装,工期15天(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5日),合同总价325,000元,该费用包括灯具费、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安装调试、运输、税金、维修养护等项目费用。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将样品提供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97,500元;轨道、吊杆、灯具等材料运到项目现场经甲方清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即65,000元;所有灯具安装完成,经甲方及业主预验收合格,并经收方单位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65,000元;所有工作完成后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若2018年5月30日甲方仍未组织验收,则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价25%即81,250元,其余5%即16,250元,在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三日内,乙方未依约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合同签订后,蓝狐照明公司履行了灯具制作、安装义务,云罡公司支付了货款162,500元。 2018年11月7日,云罡公司向蓝狐照明公司发出《灯光整改的通知》,载明主要内容:蓝狐照明公司安装的体验馆灯光存在安装墙面距离、各不相同、高低位置参差不齐、轨道安装不适合要求等问题,三楼灯光一直闪烁;云罡公司多次催促整改,蓝狐照明公司未按要求整改,现要求蓝狐照明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整改完成。 2018年11月19日,云罡公司向蓝狐照明公司发出《灯光拆除的通知》,以上述问题未能整改为由,提出对灯具全面拆除、重新安装的意见。 云罡公司已全部拆除蓝狐照明公司就案涉项目安装灯具。 以上事实,有《灯光工程合同》、《灯光整改的通知》、《灯光拆除的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体验馆灯光工程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13万元; 三、驳回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计1,836.5元,由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元,上海云罡同汇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建
书记员 黄兴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