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6民初8544号

原告: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胡小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玉卿,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告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玉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85,000元;2.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格灯具之后,被告一直拖欠灯具货款。2019年8月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确认被告欠付货款的金额为285,000元,约定了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货款的方式、被告逾期还款将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律师费。《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8日,甲方蓝狐公司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合格灯具,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8月8日止,乙方尚欠甲方货款约285,000元整;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分期偿还给甲方:1.乙方承诺在2019年8月25日前与甲方确定具体欠款金额,如未在2019年8月25日前与甲方对账,2019年8月25日起按约定金额285,000元结算。2.乙方于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货款120,000元。3.乙方于2019年9月25日前偿还货款165,000元;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调查费、差旅费等费用;等等。

2020年3月25日,甲方蓝狐公司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所代理甲方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代理费为1万元。5月21日,蓝狐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律师代理费。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蓝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85,0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有《还款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为证,予以支持。对于蓝狐公司要求**支付的另外1万元律师代理费,因未举证证明已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万元;

二、驳回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负担(此款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