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50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蓝狐智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079元,执行费4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