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文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班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班戈县。
法定代表人:琼杰,系该县县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2021)藏0627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吉罗嘎姆
审 判 员 次***
审 判 员 薛 智 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次仁**
书 记 员 洛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