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7民初32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3MA67M3TA9F,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390号3栋6**1层28号。 法定代表人:文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落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落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保函费404.8元,由原告***负 担。 审判员 白  卓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