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藏0524民初43号
原告:**,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人,在藏承包工程,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3,89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8月,原告通过案外人**的介绍与老乡***、***、***、**、***共6人来到琼结县东嘎村社区人民环境整治人畜分离集中牛圈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内外墙抹灰劳务施工,后因**的工资由**单独结算。原告与***、***、***、赵余年共五人至工程完工共产生劳务费85,895元。2020年8月26日,工程现场劳务负责人**向原告等人支付三万元劳务费后出具工资欠条一份。2020年11月7日,四川中鑫广建设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等人支付了10,000元;2020年12月14日,**又向原告等人支付10,000元;2021年5月24日,**又通过微信向原告等人转账2000元,余款33,895元至今未付清。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原告**与***、***、***、**、***共6人在琼结县东嘎村社区人民环境整治人畜分离集中牛圈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工程内外墙抹灰劳务施工,该工程由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后非法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并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完成。原告与***、***、***、赵余年共五人至工程完工共产生人工工资85,895元。后**的工资5250元由**单独结算。2020年8月26日,工程现场劳务负责人**向原告等人支付三万元劳务费后出具工资欠条一份;2020年11月7日,四川中鑫广建设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等人支付了10,000元;2020年12月14日,**又向原告等人支付10,000元;2021年5月24日,**又通过微信向原告等人转账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份;***、***、***、**、***五人所写《证明》五份,及原告**所写《借条》五份、《证明》一份可以证实。
关于被告**、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依据国务院所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公司,负有先行清偿所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任,可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落款为“欠款人**”,故被告**对所欠原告工资款负有直接还款责任,应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
关于支付工资欠款认定数额为多少?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33,895元中应扣除**个人工资5250元。理由为原告所提供《欠条》中明确写明“以上工资减去5250元**工资抹灰工资由**均支付”,且在欠条下部写明“已付叁万下欠伍万伍仟捌佰玖拾伍元”,下由**书“余50,645元”,恰为减去**5250元后剩余50,645元。50,645元再减去2020年11月7日四川中鑫广建设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等人支付的10,000元;2020年12月14日**向原告等人支付的10,000元;2021年5月2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等人转账2000元;尚欠原告**28,645元,而非原告所主张的33,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8,6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69元,由原告**负担50.14元,被告**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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