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藏0524民初44号 原告:**,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人,在藏承包工程,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37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2020年8月,原告通过案外人**的介绍到琼结县东嘎村社区人民环境整治人畜分离集中牛圈建设项目工程进行防水劳务施工。2020年9月13日,工程完工后项目现场劳务负责人**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防水人工工资27,370元,但该款至今未付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原件1张,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欠付劳务费27,370元事实。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原告通过案外人**的介绍到琼结县东嘎村社区人民环境整治人畜分离集中牛圈建设项目工程进行防水劳务施工。该工程由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后非法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并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完成。原告在案涉项目提供防水劳务产生人工工资47,370元,后由工程现场劳务负责人**向原告通过现金支付两万元劳务费后,对剩余未支付劳务费27,370元出具了工资欠条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一份可以证实。         另查明,原告提交《欠条》并非被告**本人出具,而是项目现场负责人**经**同意代为出具,经庭上通过微信语音核实,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明确表示欠有涉案工程防水劳务费两万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由谁承担偿还劳务费27,370元责任?         关于焦点,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为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依据国务院所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公司,负有先行清偿所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任,可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落款为“欠款人**”,故被告**对所欠原告工资款负有直接还款责任,应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27,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资款27,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242.12元,由被告**与被告四川中鑫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旦增晋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