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上海隆申制气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625号
原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夏玲,系原告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申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鸿昌。
第三人:施忠益,男,1946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申制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忠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董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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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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