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

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981号
原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临江路15、17、19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团城公路1358号21幢301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能,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兴洪桥敏焰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南阳村钟家浜村。
经营者:张淦敏。
原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第三人长兴洪桥敏焰金属制品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家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胡佳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