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6151号
原告: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水联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里镇花都商业街6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水联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7月27日,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