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白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邻,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
再审申请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鼎信公司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事实错误,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渝中人社复(2014)204号》《渝中人社复(2014)220号》文件批复,***实行的是综合工作制,因此,***虽然存在周末加班的情况,但***从未向综合部申报加班事实,且***已经自行安排补休,所以鼎信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认定鼎信公司未足额支付***绩效工资系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鼎信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向***发放绩效工资,不存在未足额发放的事实。综上,现鼎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关于***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的事实认定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诉讼主张是否予以支持。第一,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鼎信公司主张对***实行的是综合工作制,并举示了劳动主管部门批复予以佐证,所以不应向***支付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与鼎信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鼎信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是按照综合工作制履行劳动合同。***举示的车费记录、考勤记录、周末及法定假日出勤统计表以及相关文件、合同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加班事实,但***举示的车费记录表、考勤记录表并不完整,也不能如实反应***加班的情况。而鼎信公司举示的***2013年全年、2014年1月的车费记录表,***对打印部分无异议,上述车费记录表可以印证***加班的事实。根据鼎信公司举示的车费记录表显示,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有22天休息日加班,因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存在加班事实,鼎信公司应当向***支付加班工资为10600.50元。第二,关于绩效工资的问题。鼎信公司减少了***2014年3-7月的绩效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鼎信公司应当对减少***绩效工资的发放承担举证责任,但鼎信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应当扣发***绩效工资的事实存在,故鼎信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鼎信公司应补发***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减发的绩效工资4507.03元。而***没有证据证明一、二审关于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认定存在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鼎信公司与***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