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邻,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
再审申请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信公司申请再审称:鼎信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及年休假待遇的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鼎信公司不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综上,现鼎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计算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鼎信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相关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鼎信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鼎信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鼎信公司辩称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同时,一、二审法院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为6692.70元,***没有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该月平均工资的金额计算错误,故一、二审判决关于***经济补偿金总额为73619.70元计算正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鼎信公司与***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俞开先
审判员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