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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1民初258号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732437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232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垫江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南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1MB1D25199W。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称简称富亿达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垫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亿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垫江县融媒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190705元;2.判决***、王**、***返还环境维修维护费用98900元;3.判决***、王**、***赔偿施工损失9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富亿达公司承建重庆市垫江县广播电视**发射台铁塔重建项目,负责旧塔拆除、新建发射塔、基础、塔身构件生产、加工及运输等。2019年7月9日,富亿达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接前述项目的土建部分施工,施工需达到土建要求,图纸设计外的不在内。该合同还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干价为350000元,合同工期为90天。该合同签订后,***实际与***、王**合伙进行施工,后续施工过程中,应***要求,富亿达公司直接与***、王**就工程施工、进度及款项支付等进行对接。施工期间,***、王**多次以无钱为由,要求富亿达公司预付部分工程款或直接支付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的土建材料款,经统计:1.2020年5月15日,向***支付工程款70000元;2.2020年9月22日,向王**支付工程款70000元;3.2020年11月6日,向王**支付工程款60000元;4.2020年12月1日,向王**支付工程款20000元;5.2020年7月16日向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110500元混凝土款;6.2020年11月4日向重庆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35000元混凝土款;7.2020年6月5日向重庆泉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53205元钢材款;8.2020年12月24日及2021年2月4日共计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148000元(其中的100000元由垫江电视台支付,已在工程款中予以相应抵扣),以上共计566705元。施工前,富亿达公司向***、***、王**交付了正式的施工图纸,并进行了技术交底,但在施工过程中,***、***、王**未按照图纸施工,致使电视塔不能正常安装。在此情况下,富亿达公司只能自行加工制作转换墩进行补救,产生转换墩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吊车停工期间租金等共计97000元的直接损失,应由***、***、王**承担。另外,***、***、王**在施工过程中,不顾周边环境,暴力施工,致使施工现场环境遭到大面积破坏,富亿达公司垫付了环境修复费用98900元,应由***、***、王**承担。富亿达公司与***约定的工程包干价为350000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认可增加工程量26000元,共计376000元,富亿达公司已超额支付190705元,***、***、王**应予返还。综上,富亿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其与***是合作关系,***签订案涉合同前已经交由***施工,关于施工及收款情况,***并不知情,案涉合同是后来补充签订的,其并未实际参与案涉项目,也未收取富亿达公司的工程款,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富亿达公司已经对***进行免责,***也无需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富亿达公司所称的超付部分工程款,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并非得利人,也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富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富亿达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违法转包,该合同无效。***劳务班组在向***支付20000元工程质保金后入场施工,系施工劳务人员,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富亿达公司所称暴力施工导致产生环境修复费用,由***、***、王**承担,于法无据。***施工过程中,一直受到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监督管理。***2019年7月左右入场施工,同年10月因身体不适,便由王**劳务班组入场继续施工,***劳务班组退场,并未参加后续施工。而且,垫江电视台也未要求***修复环境,施工期间仅有因渣土过多需停工除渣的情形,除渣时,由王**劳务班组通过人力搬运至垫江**公园外再通过车辆运走。3.富亿达公司所称未按图纸施工产生经济损失不实,***并未参与工程正式施工,与***无关。***向***支付20000元后获得施工图纸,***入场施工时,富亿达公司和***并未向***进行技术交底。***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受到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督,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而且,富亿达公司所称未按图纸施工也是发生在***班组退场之后。4.富亿达公司并未就案涉项目与***、***、王**进行结算,且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舒畅向***索要回扣,其所称2020年5月15日向***支付70000元工程款,系支付给王**的除渣费,***收到该70000元,支付给了王**50000元,另20000元支付给舒畅作为回扣。***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款是自行垫付,富亿达公司未向***班组支付过工程款。富亿达公司所称的148000元是支付给王**劳务班组。综上,富亿达公司恶意拖延工程结算,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公平、诚信原则,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辩称,1.富亿达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违法转包,该合同无效。王**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王**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富亿达公司所称暴力施工导致产生环境修复费用,由***、***、王**承担,于法无据。王**劳务班组施工过程中,一直受到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并未收到环境整改函件。王**劳务班组入场施工时,因渣土堆放过高,经协调由王**劳务班组通过人工方式运输至公园外装车运走,但该渣土转运并不包含在约定之内,属于额外增加的工程量,应额外支付工程款,经计算,增加的工程款为148600元。该增加的工程量并未实际结算,其间,只有***转支了50000元除渣款。施工期间,工人***搬运渣土受伤住院,王**与舒畅协商赔偿事宜,舒畅同意由富亿达公司进行补偿,故王**在支付医疗费后,又额外支付***50000元赔偿款。王**劳务班组在基本完成基坑挖掘及基地水泥浇筑后,按舒畅指示提前退场。后由富亿达公司自行寻找其他施工队入场施工,不存在其所称的限期修复环境问题。3.富亿达公司所称未按图纸施工产生经济损失不实。王**劳务班组入场施工时,富亿达公司和***并未向***进行技术交底。王**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受到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督,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王**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未要求进行整改。王**在基坑挖掘工作结束后,安装钢筋过程中需要先安装法兰盘再进行水泥浇筑,因王**班组工人没有相应技术资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安装法兰盘过程中必须有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施工。富亿达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到场后,现场工人根据其技术人员的指导,在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督下安装法兰盘,安装完毕后,经三方同意才进行的水泥浇筑。因此造成的损失是由富亿达公司的技术人员疏忽所致,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4.富亿达公司2020年9月22日向王**支付的70000元,系增加工程量外的额外工程款,且王**收到后,应舒畅要求,转回28000元给舒畅。富亿达公司所称2020年11月6日向王**支付工程款60000元不实,王**并未收到该笔款项。富亿达公司所称的于2020年12月1日向王**支付20000元工程款,系王**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向该公司预支的工程款。王**是经***介绍到案涉项目工地施工,富亿达公司并未与王**约定包工包料,故该公司支付的198705元材料款计算到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便约定包工包料属实,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富亿达公司也无法证明所购材料全部由王**使用。王**班组劳务人员的工资一直由王**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底,王**向劳务工人支付的工资合计128858.88元,王**仅在2020年12月1日无法发放工资时才向富亿达公司预支工程款。其后,富亿达公司要求王**提前退场,但双方未进行结算,导致王**无法向劳务人员支付剩余工资。2021年春节期间,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建设单位代富亿达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00000元。综上,富亿达公司至今未与王**结算,恶意拖延减少支付王**工人工资,请求驳回富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 垫江县融媒体中心述称,案涉基础施工时,损坏了**公园主路到施工现场的梯坎,修复费用为15000元左右;王**等将基础施工的渣土倒在绿化带上,恢复费用为15000元左右;施工现场的大理石修复费用为50000元左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市垫江县广播电视台与重庆市垫江日报社现整合为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2019年3月15日,***市垫江县广播电视台(甲方)与富亿达公司(乙方)签订《垫江县广播电视**发射台铁塔重建采购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拆除**发射台原83米旧塔,新建82米电视发射塔1座,并由乙方承担基础、塔身构件的生产、加工,运输安装,以及台站原址原貌恢复、除渣等,双方对其他相应事宜亦作出明确约定。 2019年六七月份,富亿达公司案涉项目的经办人舒畅与***通过微信沟通,由***承接案涉项目的土建部分施工,工程价款为350000元(不含除渣费)。其后,***收取***20000元后,介绍***对案涉项目的土建部分进行施工,并让富亿达公司与***直接就案涉项目进行接洽。***完成部分土建施工后,因故将剩余部分土建项目转交王**完成,除***前期完成的工作量外,***与王**约定,剩余部分土建项目的工程款为250000元,且也让富亿达公司与王**直接就案涉项目进行接洽。 2020年(具体签订日期不详),富亿达公司与重庆泉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富亿达公司向重庆泉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020年6月5日,富亿达公司分别向重庆泉博商贸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3205元、30000元。 2020年7月14日,富亿达公司(甲方)与重庆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重庆市建筑工程商品预拌砼供应合同》,由甲方向乙方订购预拌砼,双方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020年7月16日、2020年11月4日,富亿达公司分别向重庆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110500元、35000元。 2020年11月份,舒畅与王**通过微信方式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如下:1.清除地板砖工资2000元;2.安装副塔工资3000元、材料1000元;3.副塔小基础6个包材料及工人运输每个500元,合计3000元;4.现场转运花草工人工资2000元;5.现场清除老承台基础4个,5000元;6.现场搭设钢管梭槽分两次搭设和拆除8000元;7.现场清除基础渣土140000(元),退税4200元。合计26200元。舒畅与王**通过微信方式确认,材料款如下:1.富亿达公司支付钢材商53205元,扣除税收6120元,施工队应承担材料款46995元。2.混凝土223方,每方单价650元,富亿达公司两次支付混凝土公司145500元,应扣除税收4350元,扣除电视台补助每立方(米)100元,22300元,垫江商混市场价480元,富亿达公司市场调差价70元,金额为15610元,施工队应承担材料款金额为103240元。舒畅与王**还通过微信方式确认,案涉工程应收款如下:铁塔基础250000(元)1.混凝土,富亿达公司支付145500元,扣除税收4350元,电视台补助22300元,市场调差价15610元,施工队应承担费用103240元。2.钢材,富亿达公司支付53205元,扣除税收6120元,施工队应承担46995元。3.以上材料施工队应承担材料款150235元。4.增加工程量26200元。5.富亿达公司扣除材料款应支付施工队130000元。 富亿达公司在案涉基础工程完工后,委托南岸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用其吊车对案涉发射塔进行安装。2020年12月12日晚10时30分许,南岸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吊车进场,次日进行吊装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案涉工程基础预埋件发现技术性错误导致铁塔无法正常衔接而暂停施工。2020年12月13日至15日,吊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期间产生出勤费用57000元。2020年12月16日,安装所需的转换墩(所需的4个转换墩由富亿达公司自行制作)到场,吊车恢复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施工完毕,共计产生费用144700元(含等待的出勤费用57000元)。2020年12月19日,富亿达公司向南岸区***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支付144700元。 案涉项目土建部分施工完成后,富亿达公司(甲方)与***(乙方)补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工程内容要求:完成垫江县广播电视发射台铁塔土建部分施工,达到土建设计要求,图纸设计以外的不在内。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使用甲方指定品牌)。3.合同工期为2019年7月9日开工,2019年10月9日竣工。4.合同价款为35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60%的工程款,完工验收后支付余款40%。5.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另查明,2020年5月15日,富亿达公司向***支付70000元,***收款后,支付给王**50000元,另支付给舒畅20000元。2020年9月22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1日,富亿达公司分别向王**支付70000元、60000元、52000元。2020年9月22日,王**向舒畅转账支付28000元。诉讼中,富亿达公司**2020年11月6日向王**支付的60000元与案涉工程无关。2020年12月24日,富亿达公司代王**支付***等工人工资48000元。2021年2月4日,垫江县融媒体中心代为支付案涉工程的农民工工资100000元。 再查明,富亿达公司委托***修复案涉工程对垫江**公园的破坏毁损部分,于2021年6月1日支付***820**元(含税金2020元)。另,舒畅于2021年1月22日支付**垫江**公园恢复人工费18900元。 最后查明,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富亿达公司至今未与***或***、王**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 诉讼中,富亿达公司未举证证明预埋件技术性错误系施工队未按技术要求施工导致。 本院认为,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9月29日通过,下同)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的***个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与富亿达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一、关于工程款是否超额支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如前所述,***与富亿达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可以请求富亿达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富亿达公司的诉称意见,其也同意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确定。根据约定,案涉工程包干价为350000元,另加上除渣费140000元,以及增加的工程量26200元,工程价款共计516200元(350000元+140000元+26200元)。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富亿达公司共计支付***、王**220000元(70000元+70000元+60000元+20000元),其中,2020年11月6日,向王**支付的60000元与本案无关,故富亿达公司实际就案涉工程只向***、王**支付了160000元。舒畅与王**确认,施工队只承担混凝土款及钢材款共计150235元,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由富亿达公司自行负担。另加上富亿达公司及垫江县融媒体中心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148000元,富亿达公司相当于实际共计向***、王**支付458235元(160000元+150235元+148000元),此款包含应由施工队负担的材料款。因此,即便不扣除舒畅收取的***、王**支付的共计48000元,富亿达公司也未超额支付工程价款,故其请求***、***、王**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价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预埋件技术性错误的损失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富亿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预埋件技术性错误系施工队未按技术要求施工导致,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诉讼后果,故富亿达公司请求赔偿损失97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施工现场修复费用的承担问题。 垫江县融媒体中心对于修复过程及所需费用较为清楚,**也较为客观,本院对其**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施工队在施工时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修复费用约为30000元,至于施工现场的大理石修复费用50000元为不可避免的损失,并非施工队的过错导致,不应由施工队负担。因此,施工队在富亿达公司已垫付修复费用的情况下,***亿达公司返还30000元。但是,由于富亿达公司与王**等施工队尚未最终结算,***、王**辩称富亿达公司拖延结算,拒不支付工程款,实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富亿达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要求施工队赔偿修复费用,也有违公平。而且,依据现有证据,富亿达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多于30000元,在此情况下,富亿达公司可以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因此,本院对富亿达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也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论***、***、王**三人之间系何种关系,在富亿达公司并未超额支付工程价款,也无证据证明系王**等人的施工队造成预埋件技术性错误,还未对案涉工程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00元,由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仇 书 记 员 王 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