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5民初4640号
原告: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656232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网络信息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群益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HX1Y0L。
经营者:***,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与被告云阳县***网络信息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46685.3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46685.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6月8日至全部监理费支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就[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大同、红河、**)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九龙、三湾)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团结)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青印、方家、**)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龙水)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签订了监理合同,原告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监理任务,被告尚欠原告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共计46685.3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营部未作答辩。
原告鼎信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的鼎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合同》复印件5份、《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证书复印件5份、《民资项目造价审计定案表(含税)》复印件5份,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鼎信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依法设立,原名称为“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变更为现有名称。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公路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项目咨询,工程监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5月12日,被告***经营部(甲方)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九龙、三湾)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名称: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九龙、三湾)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乙方基本监理职责:1.1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1.2报送监理规划。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1.3受甲方委托协调工程中设计单位、***及工程所涉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工程现场出现的与工程有关的工作,对工程所涉设计、承建等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1.4受甲方委托负责设计文件(包括修正设计及修正概预算)、交工文件、监理文件、资产确认资料等工程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在工程验收前将收集齐全的档案资料移交到甲方工程管理部门。1.5受甲方委托接收***、设计单位提交的、符合甲方归档要求的全套设计文件及施工交工文件各两份,用于工程归档。监理费用总价:2.1本合同监理费用预算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仟柒佰玖拾肆元整,小写9794元。2.2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并完成审计和结算后,支付相应结算金额;具体金额以本工程完工的竣工决算金额据实结算。该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5月18日验收合格。
同日,被告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还签订了《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大同、红河、**)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除监理费用预算为3486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监理合同内容相同。该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6月12日验收合格。
同日,被告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还签订了《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青印、方家、**)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除其监理费用预算为7304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监理合同内容相同。该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4月25日验收合格。
同日,被告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还签订了《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团结)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除监理费用预算为4482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监理合同内容相同。该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5月20日验收合格。
同日,被告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还签订了《2016年云阳分公司宽带乡村(**、龙水)等行政村宽带接入网民资合作项目通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除监理费用预算为7138元,其余内容与上述监理合同内容相同。该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5月22日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7日,案涉工程经案外人重庆谛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其中(九龙、三湾)项目监理费14520.63元、(**、大同、红河)项目监理费4868.40元、(青印、方家、**)项目监理费9844.45元、(**、团结)项目监理费5721.67元、(**、龙水)项目监理费9087.60元,合计监理费44042.75元。上述《民资项目造价审计定案表(含税)》5份,均加盖有被告云阳县***网络信息经营部印章并由经营者***签名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监理合同的成立及监理费的结算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5份《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并完成审计和结算后,支付相应结算金额;具体金额以本工程完工的竣工决算金额据实结算。”现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经过审计单位对原告应收取的监理等费用进行了审计,故本院对经审计确认的监理费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超出主张的监理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以46685.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6月8日至全部监理费支付完毕时止,无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应支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原告主张公告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阳县***网络信息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44042.75元;并从2022年8月1日起以4404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云阳县***网络信息经营部负担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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