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8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外孝陵卫**。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华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