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源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5302民初2741号
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5月22日,原告已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6元,撤诉减半收取6658元(原告已预交13316元),由原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石英 人民陪审员  林紫红 人民陪审员  何连英
书 记 员  黄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