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4335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漳浦县金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经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7299386。
法定代表人:郑东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蓝理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5842651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工程款结算与本院受理的广***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2022)闽0623民初359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关联,双方拟先进行庭外协调,待协调后视情况再另行主张,***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