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838号
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郑东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康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康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康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