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应与东莞市万江新桂达建材店、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万江新桂达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谷涌社区。 经营者:***,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郑东凤,总经理。 上诉人**应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万江新桂达建材店、原审第三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应以其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万江新桂达建材店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应撤回上诉。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9)粤182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6269元,由上诉人**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