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河埔大道西边明珠开发区二期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禾合田村和合园*座*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2018)粤5302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浮市云城区(2018)粤5302民初2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一般债权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院应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认定其对本案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其与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的诉讼,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涉案的工程发生在云浮市云城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排他的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河源市丰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