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300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东风。
委托代理人:***,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乾基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8年5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为5248元,减半收取为2624元,由原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丽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