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

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民辖终11号
上诉人青岛东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百宏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属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宋 洁
法官助理 贾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