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欧迈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6090号
原告:苏州欧迈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IPA5G1XC,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1号地块13号楼2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72MUF0C,住所地宁夏灵武市中心巷原公共事业公司北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军,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93L261,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主五段3号1幢3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苏州欧迈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龚正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石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