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6461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尚坤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5182489D。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坤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翔挂靠经营活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尚坤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83807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尚坤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83807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39元,由江苏尚坤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