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8039号
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少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男,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南京恒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